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1〕1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要求,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山东省编制了《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各市可在《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目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贴合执法工作实践。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权责清单要与《目录清单》做好衔接。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本级权责清单调整工作。通用目录调整后,市、县相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本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需修改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目录清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持依法行政,对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的条件、步骤、顺序、方式和期限等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一步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推行说理式执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交通运输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结合交通运输形势任务和执法特点,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改革要求。聚焦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健全完善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持续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对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的业务指导,省委编办要会同省司法厅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

  《目录清单》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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